救助標準
◎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2萬元(含)-3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3萬元
◎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3萬元(含)-4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5萬元
◎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4萬元(含)-5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7萬元
◎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5萬元(含)-6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9萬元
◎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6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總工會關于設立在職工會會員大病救助資金的實施辦法(試行)》相關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記者從濱海新區總工會獲悉,為切實幫扶患病困難職工,新區總工會制定出臺《濱海新區在職工會會員大病救助資金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出資1千萬元設立濱海新區在職工會會員大病救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大病會員開展救助。
《辦法》規定,凡濱海新區總工會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會在職工會會員,因病在醫保定點醫院治療,且自2018年起,本人全年醫藥費(含自費)經醫保、商業保險、單位二次報銷后,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超過2萬元(含)的,可以申請救助。救助標準根據一年內在職工會會員本人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分梯度給予救助。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2萬元(含)-3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3萬元;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3萬元(含)-4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5萬元;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4萬元(含)-5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7萬元;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5萬元(含)-6萬元(不含),救助金額0.9萬元;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總額6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總工會關于設立在職工會會員大病救助資金的實施辦法(試行)》相關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救助資金需在職工會會員個人提出申請,并向所在單位工會提供身份證、醫藥費單據等材料。醫藥費的起止日期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或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計算,可自主選擇其一,逾期產生的醫藥費不予累加。同時,在職工會會員一年享受一次救助,醫藥費單據不得重復計算。所需材料一并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報新區總工會并留檔備查。按照原則,每年應于3月20日前上報職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費用;9月20日上報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的醫療費用。
新區總工會主要負責人介紹,鑒于此次政策出臺時間,今年首次申請上報截止時間為4月10日。為體現對廣大職工會員的關懷,辦法對大病會員實施追溯性救助,會員實際個人支付醫藥費額考核起始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記者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