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天津港保稅區關于初創企業落戶補貼專項資金政策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用于補貼年度內新辦企業落戶相關費用的一次性補貼,旨在助力企業初創期發展,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聚集,為區域高質量發展增強活力。
《實施細則》是對《天津港保稅區貫徹落實<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具體舉措》、《天津港保稅區關于科技創新型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中關于支持初創企業相關政策內容的細化。《實施細則》規定了補貼對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天津港保稅區轄區內設立登記的各類企業(含分支機構)。
●在補貼年度內正常經營,按照規定進行稅務登記且當年產生區域貢獻(主要包括營業收入、稅收貢獻等)。
●未被列入失信或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不能給予落戶補貼的情形。
●承諾10年內不遷離天津港保稅區。
補貼標準
在補貼標準方面,《實施細則》明確提出,給予在補貼年度內科技型新辦企業一次性1000元的落戶補貼資金。給予在補貼年度內其他類型新辦企業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落戶補貼資金,具體單個企業補貼金額為按照符合條件申報企業數量均分年度總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范圍內的相應金額。同時,為擴大享受政策的企業范圍,《實施細則》還明確對在補貼年度內已經營但因享受國家免稅政策未產生區級經濟貢獻的企業,也可申請享受該項補貼資金。
申請及兌付期限
在申請及兌付期限方面,《實施細則》也進行了詳細說明。補貼年度是指企業成立之日所在自然年度。符合申請條件企業應于補貼年度的下一個自然年度1月15日至3月31日申請一次性新辦企業落戶補貼資金,逾期不予受理。落戶補貼資金于每年6月30日前發放至經審核通過的企業銀行對公賬戶。例如符合申請條件的2022年度新注冊企業應于2023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進行申請,落戶補貼資金會于2023年6月30日前發放至經審核通過的企業銀行對公賬戶。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期間新辦企業的落戶補貼專項資金政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落戶補貼資金將采取網上申領的方式,相關辦事流程和工作通知將于2023年1月15日前公布。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十年來,天津港保稅區努力為企業打造投資便利化高地,區域市場主體年平均增幅42.55%,實現跨越式增長。實施初創企業落戶補貼資金政策是天津港保稅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關于穩經濟、保市場主體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將有利于區域進一步做好市場主體“穩存量,促增量”工作,助力中小微企業初創期發展。保稅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首要政治任務,學深悟透、篤信篤行,繼續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努力打造一流的營商環境,以更大力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良好氛圍,讓更多投資者體會到“保稅效率”和“自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