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依法促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動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適應改革創新需要,更具活力、創新力和吸引力的管理運行模式,依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推動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體制機制創新的意見》精神和《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設立專司制度創新的法定機構的決策部署,自貿試驗區設立政策與產業創新發展局(以下簡稱創新發展局),圍繞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需求,開展制度創新研究,推動改革試點創建,履行相應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創新發展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貿試驗區制度政策研究,圍繞重大戰略、重要政策發展前沿,提出創新探索建議和改革方案;
(二)推動開展功能開發、新興產業培育、招商引資等工作;
(三)承擔新經濟、新貿易、新科技等產業管理和服務職能;
(四)做好改革方案和創新試點報批以及制度、政策、功能、項目的爭取等工作;
(五)承擔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局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實行企業化管理,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和崗位設置,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四、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局積極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體系和政策服務體系,加快推進自貿試驗區制度、政策、功能、產業創新升級,努力打造成為全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
五、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開展適應市場需求的創新業務。
創新發展局可以在數字經濟、區塊鏈、基因細胞治療、保稅維修再制造、離岸業務、服務貿易、跨境投融資、金融科技、金融開放等新經濟、新貿易、新科技項目等方面開展創新業務。
六、創新發展局可以設立產業促進類公司,推動區域功能開發、產業培育和企業服務等。
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支持在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下,安排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項目,主要用于促進自貿試驗區前沿產業引育、創新項目落地等事項。
八、區人民政府支持在天津市濱海產業發展基金下,適時發起設立自貿試驗區產業創新母基金,由創新發展局以市場化方式進行管理。
九、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支持創新發展局做好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相關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本決定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和推進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