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針對天津口岸平行進口汽車產業(yè)發(fā)展變化,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支持、配合天津自貿區(qū)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政策實施,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值此“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天津自貿區(qū)法院發(fā)布近年來發(fā)生在自貿區(qū)內的涉平行進口汽車典型案例,期望借此指引消費者理性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提示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共同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協(xié)力渡過疫情“嚴冬”。
案 例 一
車輛維修遭遇欺詐,消費者可獲三倍賠償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6日,曲某某自駕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當日經保險公司查勘后送到天津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維修,該公司提供了包括更換氣囊電腦在內的維修項目。2015年11月19日,曲某某將維修車輛取回并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9100元,其中氣囊電腦維修費用3826.53元。曲某某在保險理賠時發(fā)現(xiàn),維修車輛的氣囊電腦并未更換,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氣囊電腦維修費用并三倍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案涉氣囊電腦未進行更換維修但收取該項維修費,是否構成欺詐。該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本來沒有對汽車上的氣囊電腦進行更換維修的情況下,假稱進行了更換維修,并將“替換”下來的氣囊電腦提交給消費者,致使曲某某對其未接受服務的項目支付3826.53元,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謊報用工用料、加收費用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退還曲某某氣囊電腦維修費用并支持三倍賠償。
典型意義
隨著汽車交易量粗放式地迅速增長,部分汽車經營者不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在攫取非法利益的同時,也存在巨大的懲罰性賠償法律風險。本案被告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維修公司,在提供維修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判決依法支持了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給違反誠信義務,欺詐維修的不法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 例 二
四驅變二驅,商家欺詐銷售車輛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索某向某國際貿易公司購買戴納肯宗裁瑪莎拉蒂平行進口車一輛,雙方口頭形成車輛買賣合同關系,并確定購買車輛為四驅車。2017年7月5日,索某及家人向該國際貿易公司支付購車款共計142萬元,案外人甲公司受國際貿易公司委托向索某開具車款發(fā)票。隨后,在涉案車輛維修過程中,索某被告知車輛系兩驅車,沈陽市某汽車維修中心向索某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涉案車輛為兩驅驅動。索某認為國際貿易公司銷售欺詐,要求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成立車輛買賣合同關系,根據(jù)索某提交的車輛一致性證書、檢驗檢疫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信息及評估報告等證據(jù),可認定其購買的車輛系四驅車,而非被告公司交付的二驅車。同時,法院向出具車輛一致性證書的貿易公司調查后,調查結果也不能推翻隨車單據(jù)載明的參數(shù)系四驅車參數(shù)的事實。四驅車與二驅車在性能、安全性及銷售價格上,均存在較大差距,被告公司作為專業(yè)汽車銷售商,出現(xiàn)銷售車輛與隨車單據(jù)載明的車輛參數(shù)嚴重不符的情況,應認定被告公司在上述車輛買賣過程中存在過錯,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欺詐,故判決支持索某的訴訟請求。二審中,索某降低賠償要求,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中消費者對平行進口汽車的車型、性能均有特定要求,而銷售者交付的車輛與消費者的要求嚴重不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屬于典型的欺詐行為。本案判決結果能夠倒逼銷售者嚴格規(guī)范銷售行為,給那些疏忽大意、心存僥幸的銷售者戴上“緊箍咒”。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購買車輛時要對所購車輛品牌、車型、性能等情況有所了解,細心核對汽車型號與證書、發(fā)票上是否一致,盡量選擇書面合同方式明確交易信息,以便發(fā)生糾紛時依法維權。